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一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我國優質華語教學及臺灣文化,補助優
秀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以提高我國在海外華語教學領域之影響力,
特訂定本要點。
六、補助原則:
(一)應聘華語教學人員之薪資待遇,由聘任之國外學校提供,本部不予補助。但
與我國簽有教育合作交流備忘錄或人才培育協定者,不在此限。
(二)華語教師依本要點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
續聘期間僅補助每月生活費,機票及教材教具費不再補助。
(三)獲聘華語教學人員應自行辦妥簽證並負擔相關費用,及負擔任教地之相關稅
賦。
(四)每名華語教師依據本要點受領前揭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華語教學
助理受領補助以一年為限。
(五)本部得依計畫重要性及合作學校提供薪資待遇,就華語教學人員生活補助費
及受補助期限予以調整。
(六)如有可歸責於華語教學人員之事由,導致額外增加之費用,經本部查證屬實
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