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105年1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第二項,為推動與規劃華語文教學之研究發展,設置「華語文教學中心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華語文教學推動相關業務發展方向與特色諮詢。
二、審議本中心教師之聘任、課程安排及教學教材相關事宜。
三、研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諮詢委員7至9人,其中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本中心主任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校長自本校相關系所主管及任職本校達二年以上專任教師中遴聘之,任期一年,並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如有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