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俄羅斯學校任教 第111025T號通告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俄羅斯學校任教 第111025T號通告 任教國家 俄羅斯 莫斯科市  合作單位 莫斯科市立大學─莫斯科總校區 (Moscow City University) 負責人名銜 國際事務副校長Kirill Barannikov副教授 擬聘教師數 3 名 聘期起訖 111-09-01至112-06-30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該校任用必要條件: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至少具1年以上教導外國人士初、中、高級華語之教學經驗且可提供相關證明者。 至少具中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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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T號通告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T號通告 任教國家 美國 Hudson, Ohio  合作單位 Western Reserve Academy 負責人名銜 Ms. Brenda Petersen, Dean of Faculty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8-01至112-06-05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必要條件:大學以上畢業,具我國有效教師證。 待遇 稅前月薪 3,000美元 其他待遇 1. 校方提供住宿及學期間餐食。 2. 獲選人須自付健康保險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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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0T號通告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0T號通告 任教國家 印度 Hyderabad/Telangana  合作單位 The English and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 負責人名銜 亞洲語言學系中文學程負責人Dr. Somya Nayak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7-15至112-07-14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博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 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各大學碩士以上畢業,並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者。(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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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19T號通告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19T號通告 任教國家 美國 麻州/Worcester市  合作單位 伍斯特理工大學 Worcest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負責人名銜 杜雯華 教授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8-10至112-05-07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2.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 (1) 碩士學位(華語教學及應用語言學等相關領域); (2) 三年以上教學經驗,熟悉並能應用ACTFL語言能力大綱進行教學設計與執行; (3) 華語為母語者; (4) 英語口語書面溝通流利。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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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華語教師赴越南任教第 111001 號通告

教育部華語教師赴越南任教第 111001 號通告   任教國家 越南(含寮國) 教學人員資格 1. 基本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三類資格之一者: (1) 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並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具備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或修畢前目認定基準所列外語種類以外之任何一種外語累計至少 8 學分或 120 小時以上之大學語言課程,但泰語、印尼語、越南語得以前開學分證明或大學語言課程證明之及對外華語文教學工作(不含教 學實習)連續一年以上經驗。 (3) 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各大學畢業,並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者。(若為應屆畢業生,須於 111 年 3 月 1 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2. 請自行考量越南及校園生活環境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佳者尤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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