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8T號通告
任教國家
印度 古吉拉特州/甘地納加爾
合作單位
印度國防大學(Rashtriya Raksha University)
負責人名銜
國際合作、安全與戰略語言學院(School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ecurity and Strategic Languages, SICSSL)院長Dr. L. Venkateswaran
擬聘教師數
3 名
聘期起訖
111-08-15至112-08-14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具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究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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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師外派甄選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德國柏林自由大學(Freie Universität Berlin)漢學系任教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Freie Universität Berlin)漢學系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徵聘華語教師1名,詳如本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1027T號通告。
一 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
二、
旨揭通告內容刊載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網址:
https://lmit.edu.tw/sc/world_detail_edu_preview/631 ),
有意申請者,請至該網頁查詢並於「華語教學人才庫」註冊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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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1T號通告-延長收件日期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1T號通告
任教國家
印度 New Delhi
合作單位
Bluebells School International 布魯貝爾斯國際學校
負責人名銜
國際事務主任 Ms. Jaspreet Ahuja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7-14至111-07-13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 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系/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各大學畢業,並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者。(若為應屆畢業生,須於111年6月30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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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1T號通告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1021T號通告
任教國家
印度 New Delhi
合作單位
Bluebells School International 布魯貝爾斯國際學校
負責人名銜
國際事務主任 Ms. Jaspreet Ahuja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7-20至112-07-19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 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系/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各大學畢業,並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者。(若為應屆畢業生,須於111年6月30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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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3T號通告 延長徵選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3T號通告
任教國家
法國 里昂
合作單位
里昂第二大學
負責人名銜
應用外語系Marie LAUREILLARD副教授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9-01至112-08-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持有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2) 具有碩士學位(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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