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華語教師赴越南任教第 111001 號通告

教育部華語教師赴越南任教第 111001 號通告

 

任教國家 越南(含寮國)

教學人員資格

1. 基本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符合下列三類資格之一者:
(1) 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並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證書,具備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或修畢前目認定基準所列外語種類以外之任何一種外語累計至少 8 學分或 120 小時以上之大學語言課程,但泰語、印尼語、越南語得以前開學分證明或大學語言課程證明之及對外華語文教學工作(不含教
學實習)連續一年以上經驗。
(3) 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各大學畢業,並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者。(若為應屆畢業生,須於 111 年 3 月 1 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2. 請自行考量越南及校園生活環境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佳者尤善。